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接受高级访问学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王宗成发布时间:2019-04-01浏览次数:2989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接受高级访问学者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接受高级访问学者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9223

  

  

江苏师范大学接受高级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为做好海内外高级访问学者接受与管理工作,促进校际学术交流,进一步推动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2004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培养目标

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指导下,通过学习和研究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

第二条接受导师和接受对象条件

(一)接受导师应是学术造诣深厚的教授或所在学科点的硕士生导师,师德高尚,工作认真负责,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充足的科研经费。

(二)访问学者应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师或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第三条接受对象访问期限

访问期限为一学年,因课题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经选派单位同意,最多可申请延长一学期。

第四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江苏师范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申请表》,制订访学计划。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国内访问学者还须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三)接受导师确认并签署意见。

(四)接受导师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申请人于每年5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校人事处。

(六)学校审批后,于每年6月发出《江苏师范大学接受高级访问学者通知书》。

第五条学习方式及要求

(一)凡被接受作为我校高级访问学者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江苏师范大学接受高级访问学者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到我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注册和交费等手续。海外访问学者还须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选派单位出具证明,时间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高级访问学者的具体业务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访问学者报到后,应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江苏师范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研修计划任务书》。访问学者以参加我校科研工作为主。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导师批准,每学期可选听本学科点开设的专业课程,我校不出具成绩证明。经导师同意可以参加指导研究生、编写教材等工作,并每月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

(三)访问学者的研究课题一般应结合导师所在学院的学科方向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经导师及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后由导师或课题组承担。若自选课题,双方应就科研课题及经费问题另行协商。访问学者参加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视双方参加者在科研项目中所起作用的情况协商分享。

(四)访问学者在我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法律和规章制度,或不能按时完成访问任务,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访问学者学习的,经导师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函告原选派单位。

(五)访学期间因病请假,应出具校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因事请假,应出具有关方面的证明,并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下者,由导师及所在学院批准;一周以上者(含原选派单位出差)均须向我校人事处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校,返回后到人事处销假。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四周者,即取消其访问资格,退回所在单位,不发放访问学者证书。

(六)因故终止访问的,均须由原选派单位出具证明、导师签字、所在学院盖章后,报送我校人事处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其中有正当原因且访问满一学期者,经本人申请,由人事处出具相应证明;其他情况,一律不出具任何证明。

第六条考核办法

(一)访问学者每学期至少应提交一篇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并在导师所在学科点或课题组作一次学术报告,汇报工作成果。访问工作中期,须按要求填报高级访问学者中期检查表;结束后,应及时将个人科研、教学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一式两份填报《江苏师范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经我校人事处审核后,其中一份存档,另一份寄往选派学校,作为访问学者未来考核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二)访问学者按期完成工作计划,经考核合格,由人事处颁发访问学者证书。

(三)访问学者证书在学业结束后一次办理,过时或证书遗失以及损坏,一律不再补办。

第七条费用及保障

(一)经费收取。高级访问学者经费专款专用。获得江苏省财政资助的高级访问学者,经费按省财政资助标准拨付我校;其他类型高级访问学者按一学年访问费1万元收取。为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对海外高级访问学者的访问费给予适当减免。

(二)经费划分。高级访问学者访问费的20%学校留作管理费,其余拨给导师所在学院,由学院用作管理费、导师酬金、访问学者学习研究相关费用等。

(三)访问学者的工资、差旅费、公费医疗费及保险等由选派单位负担。

(四)有关退费的规定:

1.访问学者入学后原则上不予办理退访及退费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访学者,须于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及时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过时或入学后私自退学者,其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2.因各种原因取消访问资格者,其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五)后勤保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访问学者可申请住宿,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访问学者可以办理校园一卡通。

(六)学习研究资源。访问学者可以到学校图书馆或访问学者所在学院借阅图书。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