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年终分配及征收调节金的通知

发布者:赵玉璋发布时间:2024-01-15浏览次数:2037

校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大学,激发各单位干事创业热情,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创收工作,现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苏师大发〔201371号)文件规定,结合目前学校财务保障能力,进一步缓解学校财务压力,经学校研究,就2023年度单位年终分配及征收调节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控高线

2023年度各学院、科研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实体单位和法人实体单位平时发放的课时酬金、超课时津贴、出卷阅卷费、加班费、监考费(学院内部发放的)、评审费、科研奖励等及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全部纳入发放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含业绩津贴15%留存)。学校对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分类设置控高线,对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根据上级批复的绩效工资总量,上述相关单位的2023年度基准线由7700(元/·年)增加到12000(元/·年),控高线设置为基准线12000(元/·年)的倍数关系,按以下两类设置:

(一)各学院、科研机构的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18000/·年);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实体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14400/·年),法人实体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24000/·年)。 

二、征收调节金

对于超过控高线发放的绩效工资,按照超出比例分档征收调节金:

第一档:对年人均发放水平超过控高线、不到控高线1.5倍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征收调节金;

第二档:在第一档调节征收的基础上,对年人均发放水平超过控高线1.5倍以上的部分,按200%的比例征收调节金。

三、相关要求

(一)统计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人员和校人事代理人员。

(二)本单位经费发放给校内其他单位的在编人员和校人事代理人员的各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发放工资总额。

(三)创收项目的各类酬金发放(不含校外人员及学生)计入本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但校友捐赠、个人科研经费等除外。

(四)各单位提交计财处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时,须同时提交2023年度已发放的各类项目明细,见附表。

(五)发放额度超过控高线的单位,须预留拟征收的调节金。因预留不足而无法征收调节金的,学校将停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的单位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经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下一年度其控高线可从基准线水平的150%提高到180%

(七)自202411日起,校内人员各项酬金平时不再单独做账发放,各单位于年终做一次性统筹发放。请各学院、科研机构将20236月以来未支付的酬金申报单自行撤销,纳入2023年绩效工资总量,并入年终分配发放。已投递的纸质酬金申报单由计财处通过投递系统退回,其中,发放给本单位之外人员的酬金可以单独重新填报(发给校领导的须经其本人签名确认)。

联系人:郑丹(人事处),电话:83656134;陈沁(计财处),电话:83656280

 

附件:绩效工资发放统计表.xlsx

 

 

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2024115